Article 9
In force下列事务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目标完成情况;
(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决议、决策和措施;
(三)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成员的分工、履职、廉洁自律及奖惩情况;
(四)解决村民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为村民办实事的情况;
(五)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和合同履行情况;
(六)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情况;
(七)公益事业的发展计划及实施情况;
(八)筹资筹劳、筹劳折工标准和收取及使用情况;
(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十)其他应当公开的事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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