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村民对村务公开有意见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提出,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自接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给予答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村务公开有意见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提出书面意见。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有问题的,予以纠正。
村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答复或者纠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方面应当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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