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国有林业局和林场、农场、牧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等森林草原防火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森林草原防火任务的苏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办法。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