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管委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景区植被、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景区内的林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因林相改造、品种更新及景点建设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采集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确需采集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景区内禁止开山、采石等破坏地形地貌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