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的投入,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应当统筹规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并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