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帮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产品、植物药新品种、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中医药秘方、验方、技术秘密和未经公开的科研成果。
中医药的秘方、验方、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作价出资,参与开发和分配。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