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财政部门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法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纠正。

财政部门对监督对象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暂停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