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逾期不搬迁或者不转产的,责令停产,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登记和补交排污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