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7In force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指导、监督和考核城市管理工作,协调城市管理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遵守和执行。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7Article 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