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Repealed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二)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超越资质核定的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的名义和印章;
(六)同时承担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
(七)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八)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