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应当按照中标价格确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