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义务:

(一)查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检查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监管部门;

(三)建立食品摊贩档案,记载食品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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