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规定和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台账保留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辅料投放数量、生产日期,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量、使用人等内容。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当附带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的标签;

(五)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保持个人卫生;

(六)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单独的设施中;

(八)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离,生、熟食品加工用具、容器分开使用;

(九)保持运输食品的车辆和装卸食品的设备、容器清洁卫生,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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