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设项目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不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城市道路沿线的重大建设项目,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道路沿线大型建筑改为商场、会展、娱乐、餐饮、学校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前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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