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市、区县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者案情,以及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四)篡改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或者参与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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