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专户存储,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主要用于造林、护林及森林资源的保护。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

(四)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五)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六)森林资源补偿费;

(七)同级财政拨款;

(八)收回的林业基地建设有偿投入的资金;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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