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划定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责任区,限期绿化。

州、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都要建立苗圃基地和植树造林样板。

城镇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都应参加义务植树,不参加义务植树的,按植树所需费用交纳绿化费。农村实行义务工制度,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

Local Regulations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