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

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应当在收到任期审计书面通知后五日内成立审计组或者作出委托审计的安排,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内审机构还应当将审计通知书抄报本级审计机关。

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五日内成立审计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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