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第三条 第四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享有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