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生态公益林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海岸或者道路防风固沙林、风景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 生态公益林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已经审核的方案进行设计、施工,并接受市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公益林建设项目由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态公益林规划所确定的标准要求,鼓励和组织个人、单位及社会团体参加各种形式的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植树后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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