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各界通过扶持产业发展,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教育、医疗、卫生条件,提高人口素质,开展技能培训,促进转移就业等措施,帮助农村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