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分布资料档案。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道路3年内不得开挖;确需开挖的,须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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