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林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17
- Articles
- No article structure
(2017年9月8日林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7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保持卫生责任区内绿化带干净整洁,无垃圾、石块等;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或者吊挂物品。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或者各类宣传标语。
禁止翻越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隔离带、护栏、绿篱等公共设施。
临街树木、花池(坛)、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由作业者及时清除。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执法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与执法事项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二)询问执法相对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与执法事项相关的情况,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查阅、复制与执法事项有关的资料;
(四)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扣押;
(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六)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七)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时,可以扣押当事人从事违法活动的运输工具、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向当事人出具扣押清单,同时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结案后再依法返还所扣工具和物品。属非法物品的,予以没收。
对依法扣押的不易保存或者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物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折抵罚款后剩余部分退还当事人。
无法退还或者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上缴国库或者依法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拒绝、阻碍。以暴力、胁迫方式阻挠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或者侮辱、殴打正在依法行使职权的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个人处以以下罚款,对单位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代为清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周边商户及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产生干扰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对照明设施实施破坏的,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视情节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立即清理,并视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并视情节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违法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标语、宣传品中标明其通信号码的,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通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号码的使用,通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服务。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通知通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恢复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城市规划区和县城 由市政管理部门 由市政管理部门 由市政管理部门 不履行义务的,由市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多次违反拒不改正的,由市政管理部门对责任人进行新闻曝光,并处以5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代履行(代为拆除、代为清理、代为恢复)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法行为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依法追偿。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