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的备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应当遵守中国红十字会有关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规则;分配和发放捐赠款物,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对不适合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募捐物资,经征得捐赠者同意,可以进行调剂,用于其他救助活动。

救灾工作结束后的剩余款物,可以用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或者转为红十字会的备灾款物。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