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营者不以计量器具指示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或者计量偏差超出国家或者本省规定范围的;

(二)市场、商场主办者未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的;

(三)经营者利用计量器具压低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等级或者伪造数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