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动、拆装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二)擅自开启、破坏检定封印或者防作弊装置的;

(三)设计、销售、使用具有改变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算机软件,损害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利益的;

(四)销售、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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