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Chapter 2 计量单位与计量器具Article 10In force省、市、县(市、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本部门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本单位使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应当依法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后,方可用于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工作。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