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量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补办排污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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