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焦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6, 2016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43 articles
(2016年11月2日焦作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北山,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北部山区。具体范围:东至焦作市东部边界,西至焦作市西部边界,北至焦作市北部边界,南至焦辉路、南山路、影视路、焦克路、焦柳铁路以北。现有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除外。
沁阳市、博爱县、修武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以下简称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监督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联合执法;
(四)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北山违法违规开发建设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五)组织开展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建议。
相关县市区协调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北山范围内的世界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等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北山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条 每年3月10日为焦作市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日。
Chapter 2规划与管理
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森林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水土保持、文物保护、休闲养生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矿山恢复治理等方面的内容。
一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生态功能重要的区域。
二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系统脆弱或者自然资源、人文资源比较集中的区域。
北山范围内的其他区域为三类保护区。
二类保护区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地形地貌、植被和景观的活动,以及建设与其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不相适应的项目和设施。
三类保护区内应当以增加绿化面积为主,适度发展生态旅游,可以进行必要的村镇建设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开发建设等。
Chapter 3保护与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和保护。
(一)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二)非法挖掘、运输树根,非法采割、运输灌木条;
(三)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行为;
(四)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林区及其边缘吸烟、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孔明灯、上坟烧纸、祭祀送灯、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等;
(五)非法猎捕、杀害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息繁衍场所;
(六)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七)乡村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八)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
(九)其他人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引导和鼓励发展生态农业,推广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和配方施肥技术,防止造成水污染。
(一)生产、建设等场地应当采取喷淋、密闭、围挡等防尘措施,场地路面、车辆行驶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清扫、洒水等防尘处理;
(二)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垃圾的,应当采取喷淋、封闭、遮盖等防尘措施;
(三)施工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驶出作业场所,运输矿石、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一)制定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对废弃矿山、开山采石点进行摸底调查,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
(二)加强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绿化,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指定区域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
(三)加强涉及北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森林植被恢复、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面综合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制定北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依法进行矿山开采的,应当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其恢复植被并治理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Chapter 4监督检查
市、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北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
Chapter 5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挖掘、运输树根或者采割、运输灌木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视其具体情节,按照违法采伐、违法运输木材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或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造墓、修筑工程设施及其他毁坏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森林防火人员当场责令改正,并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的,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渣土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的,由公安、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擅自变更北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对交办案件或者群众举报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四)被请求协助的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 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或者参与、提供信息的;
(六)截留、挤占或者挪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