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林州红旗渠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9, 2016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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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articles
(2016年10月28日安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河南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或者批准的区域执行。
安阳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的指导。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红旗渠保护基金,专项用于红旗渠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红旗渠保护工作。对在红旗渠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林州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红旗渠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林州市水利、公安、旅游、发改、国土、农业、林业、住建、环保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红旗渠的保护工作。
林州市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红旗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红旗渠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红旗渠保护管理工作。
在红旗渠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辟参观游览区和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红旗渠保护规划的管理要求,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游览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参观游览服务管理办法。
(一)刻划、涂污红旗渠题词、碑刻;
(二)擅自移动、损毁保护标志或者界桩;
(三)损毁红旗渠基础设施、沿渠重点建筑物、构筑物等附属设施;
(四)向红旗渠内倾倒生活垃圾、废渣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向红旗渠内排放污水、废水;
(六)在渠体采石、取土、打桩、凿孔;
(七)开荒种地,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八)生产、存放和擅自使用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
(九)其他危害红旗渠安全的行为。
(一)红旗渠总干渠、干渠监测巡视制度。林州市文物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定期发布监测巡视报告。
(二)红旗渠保护专家咨询制度。林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专家信息库,做好专家咨询工作。
(三)红旗渠保护应急机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红旗渠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红旗渠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一)国家、省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安阳市、林州市财政预算;
(三)事业性收入;
(四)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红旗渠保护、维修经费和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一)违反第(一)、(二)项规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红旗渠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八)项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