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对不具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条件,但有特殊保护价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建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湿地生态特征显著,具有一定的生态、文化和生物多样性价值的湿地景观;

(二)湿地生态系统典型,或者区域地位重要、湿地主体功能在本省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示范性;

(三)湿地自然景观优美,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的生态保护、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价值;

(四)其他需要予以重点保护的湿地区域。

省级湿地公园的建立由所在地湿地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林业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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