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面积在八公顷以上的湿地,应当列入湿地名录。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

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根据省湿地保护规划,在征求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也可由湿地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一般湿地名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依法及时调整湿地名录并公布。

公布湿地名录时,应当同时公布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管理部门、责任单位等事项。保护范围的划定应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联通性、稳定性及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