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高标准粮田建窑、建房、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高标准粮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粮食作物种植条件,处占用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闲置、荒芜高标准粮田的,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高标准粮田发展林果业、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挖塘养鱼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种植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