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种粮,保护高标准粮田面积不减少,提高粮食产量和种粮收益。
(一)落实国家和省对种粮农民的各项惠农保粮政策,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二)加大对高标准粮田项目县(市、区)的财政扶持力度;
(三)完善土地流转办法,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鼓励适度规模生产,提高规模效益;
(四)增加粮食产业科技投入,完善农技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粮食应用性技术开发和推广;
(五)加强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订单农业;
(六)加强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在统防统治、统一供种、深耕深松、大型机械作业和秸秆处理等方面给予补贴支持;
(七)推进农业金融保险支持粮食生产;
(八)其他惠农保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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