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Repealed

私营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非法收入;

 (二)挪用企业资金;

 (三)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四)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 (五)泄露企业已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生产工艺、经营策略、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

 (六)其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折价入股。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