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旅游经营者有下列一至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天至十五天,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十三至十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一)旅行社故意不与旅游者、旅游团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不书面告知旅游者相关投诉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及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的;

(三)不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影响环境卫生的;

(四)不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的;

(五)不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的;

(六)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

(七)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八)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采取防范措施的;

(九)租用不具备旅游客运资质的单位的车辆的;

(十)租用的车辆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

(十一)聘用不具备旅游客车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客运汽车的;

(十二)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者游览项目不设立警示标志的;

(十三)不与导游等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十四)不支付导游等人员工资报酬的;

(十五)向导游等人员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