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Chapter 5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Article 25Repealed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在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可以送其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学习和接受矫治。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Article 2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