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社区)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批评教育,责令其履行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遗弃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