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公共图书馆事业建设规划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共图书馆(室)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或者未按规定原址重建或者迁建公共图书馆(室)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制定考核标准,未定期对公共图书馆进行考核,或者未进行第三方评估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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