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Amended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缩微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应当在出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图书馆呈缴两册(件);少年儿童出版物应当同时向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呈缴两册(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职能部门编印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在编印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公共图书馆呈缴四册(件)作为资料保存。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向公共图书馆捐赠其出版或者编印的各类出版物和资料。
受缴、受赠公共图书馆应当向出版、编印单位出具接受呈缴或者捐赠凭证,定期编制呈缴本、受赠本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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