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广电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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