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Chapter 4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Article 35Repeal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管理、广电、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促进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业务经营者发展融合型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电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融合技术在应急管理、执法管理、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管理和在线便民服务的应用。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