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Article 10Repealed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务院或者省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评价工作。市外单位到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登记。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规范,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9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