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且组织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制订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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