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或者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的委员会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Local Regulations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