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卫生行政部门是本市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年度献血、用血工作和采供血机构的执业活动。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献血工作。

财政、公安、城管、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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