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9, 2001
- In force from
- —
- Articles
- 11 articles
(2001年7月19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一)在本市无偿捐资,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及社会公益事业和其他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
(三)为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重大贡献的,或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引进和培养人才,促进本市高新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
(五)为促进本市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对外友好关系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本市有重大贡献的。
前款所列条件需要具体化时,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推荐单位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被推荐人属华侨、港澳同胞和外国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部门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申报;属其他市外人士的,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申报;
(二)受理申报的部门收到申报后,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政府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有关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一)应邀列席每年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应邀参加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考察观光活动;
(三)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并享受贵宾礼遇;
(四)在本市短期停留期间,有关部门在食宿、交通、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
(五)进出汕头口岸时,享受贵宾礼遇,各查验单位优先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