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7

In force

参保人员有以下行为的,由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他人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供便利;

(二)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处方、病历等资料,非法获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牟利为目的变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材料等;

(四)其他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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