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门委员会以及市辖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表决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经表决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5,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