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新区管委会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凡本市制定的有关高新区事项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布或者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公开各项行政审批的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为高新区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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